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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
泾川县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
2021年01月24日 23:51 浏览:574 来源:猎豹配送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加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有效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传播、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决定自公告之日起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领域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领取道路运输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的车辆(以下简称“黑车”)。
二、严厉打击在全县境内火车站、汽车站及周边以任何形式喊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出租车不规范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在县城周边城乡结合部,各乡镇、高速公路出入口,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三、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发布非法营运车辆信息,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四、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打击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并依法取缔非法调度配客的中介组织。
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运营组织和扰乱市场营运秩序的团伙,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班线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在规定停靠站点上(下)旅客的违规行为。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组织“黑车”车主非法集会、煽动非法营运车主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避免因交通出行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交叉感染和保障安全出行,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类载客的“黑车”,选乘公交车、出租车、定线班线客车等经过消毒措施的合法营运车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鼓励广大群众、相关从业者举报非法营运和通过互联网、公众号发布非法运营信息等各种违法活动,坚决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
举报电话:0933-3321232、0933-5938087、
0933-3321304
特此公告
泾川县交通运输局
泾川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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